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开发利用水产资源,大力发展渔业生产。坚持以养殖为主,养捕并举的方针,积极推广科学养鱼和捕捞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涵养资源,禁止违法捕鱼和破坏水产资源。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苇源建设和管理。扩大芦苇面积,实行科学养苇,不断提高芦苇产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权和审批权。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