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开发利用水产资源,大力发展渔业生产。坚持以养殖为主,养捕并举的方针,积极推广科学养鱼和捕捞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涵养资源,禁止违法捕鱼和破坏水产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苇源建设和管理。扩大芦苇面积,实行科学养苇,不断提高芦苇产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权和审批权。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