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工业强县的方针,积极引进域外的项目和资金,促进以民营为主导,以园区为载体,以项目为支撑的新型工业体系建设。实行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