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积极开展小流域治理,对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牧,植树种草。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权和审批权。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猎,依法保护野生珍稀动植物,禁止非法捕猎和采集。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