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林业建设中,坚持大力发展生态林业,在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江河护岸林、堤防林、水源涵养林的同时,积极发展经济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林业建设中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经营形式,鼓励群众在荒山荒坡和其他宜林地上从事开发性林业生产,坚持谁造谁有,林权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和转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林。禁止滥砍盗伐、毁林开发、侵占林地、在林间倾倒废弃物等违法行为,严格保护天然次生林,严防森林火灾。
自治县林业计划、财务由省单列。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