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和审理案件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可以同时使用蒙古、汉两种文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只使用其中一种文字。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