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蒙古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在其他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要尽量配备蒙古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