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设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和检察行政、民事案件,以法律、法规和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