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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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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地方铁路企业给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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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