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铁路企业不落实安全制度,不及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的,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