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具备运营条件运营的地方铁路企业,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营、限期整改,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