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具备运营条件运营的地方铁路企业,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营、限期整改,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