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地方铁路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危及安全的各种隐患,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