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四章 安全与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铁路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危及安全的各种隐患,确保列车运行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