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