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方铁路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安全保护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