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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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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铁路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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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