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承担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实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业务,执行国家铁路设计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