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方铁路建设必须符合地方铁路规划。地方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