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铁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渠道筹集:

(一)地方财政投入;

(二)争取国家投入;

(三)吸引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投资;

(四)通过资源置换筹集资金;

(五)地方铁路项目与大中型开发经营项目联合招商;

(六)利用国债或者银行贷款;

(七)其他合法渠道。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