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地方铁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渠道筹集:(一)地方财政投入;(二)争取国家投入;(三)吸引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投资;(四)通过资源置换筹集资金;(五)地方铁路项目与大中型开发经营项目联合招商;(六)利用国债或者银行贷款;(七)其他合法渠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