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