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条例/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具体维护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