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条例/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负责管理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发现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标志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