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建设、农业、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