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附则第九十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的学龄前儿童、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