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有效有关机关或者交通警察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可以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依据前两款规定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