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有效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挪用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100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