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9

In force

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挪用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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