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未超过10%且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但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和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未超过10%的,处50元罚款;
(二)超过10%未超过20%的,处50元罚款;但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和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10%未超过20%的,处100元罚款;
(三)超过20%未超过50%的,处200元罚款;
(四)超过50%未超过70%的,处1000元罚款;
(五)超过70%的,处2000元罚款;
(六)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时速行驶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超过10%且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但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和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未超过10%的,处100元罚款;
(二)超过10%未超过50%的,处200元罚款;
(三)超过50%的,处2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