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按照下列标准罚款:
(一)机动车使用声响装置、音响器材,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处100元罚款;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100元罚款;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100元罚款;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100元罚款;
(五)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200元罚款;
(六)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200元罚款;
(七)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处200元罚款;
(八)载货汽车、挂车侧面及后下部未按照规定安装防护装置或者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200元罚款;
(九)机动车安装、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安全的装置、材料的,处200元罚款;
(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200元罚款;
(十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5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