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六十五条有效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乞讨、发放广告、销售商品等妨碍车辆、行人通行;(二)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赶放牲畜影响车辆通行;(三)进入高速公路和设有行人禁行标志的城市快速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