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前方道路交通阻塞时,应当在本车道等候;(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车闸失效时,应当靠路边推行。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否载人,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