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6米的范围内行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