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九条有效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漫水桥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按照限速标志、标线规定的速度行驶;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