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只准许在站点依次靠路边停车。出租车在设有出租车站点的道路上行驶,只准许在站点依次靠路边停车。在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依次行驶。前方有障碍时,在障碍路段只准许借用相邻的1条机动车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