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除城市快速路外,城市道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铰接式客车、电车、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汽车列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在公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二)三轮汽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