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九条有效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变更车道的,不得影响相关道路上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1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机动车道;(二)2条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三)相邻2条机动车道内,向左变更车道的机动车让向右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先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