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道路限速的设定应当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科学设定:
(一)道路设计速度;
(二)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
(三)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
(四)道路交通流量以及车辆类型构成;
(五)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限速路段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限速和解除限速的提示标志。
道路限速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限速进行评估和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整改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