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筑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