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自治县的财政不能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