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第五章 优惠待遇第五十二条已废止对使用用能设备效率低于限额的或单位产品资源消耗高于限额的及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未达到规定资源节约标准的,由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查明原因,限期治理;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可按其超耗总量价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必要时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