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规定的节能、节材申报事项的;

(二)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用能评价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