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一)解决资源节约技术难题效益显著的;

(二)资源利用率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

(三)推广资源节约新技术、新产品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在节能建筑的科研、规划和设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在资源节约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