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第五章 优惠待遇第五十条已废止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一)解决资源节约技术难题效益显著的;(二)资源利用率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三)推广资源节约新技术、新产品做出突出成绩的;(四)在节能建筑的科研、规划和设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其他在资源节约中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