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资源节约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拟定资源节约规章制度和措施;(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资源节约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组织、指导资源节约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宣传教育;(五)监督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