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技术监督、建设、规划、科技、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资源节约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资源节约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