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资源节约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拟定资源节约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资源节约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指导资源节约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宣传教育;

(五)监督资源的使用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