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第二章 能源使用管理/第二节 用能设备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用能设备使用应做到:(一)燃料合理燃烧;(二)合理加热、冷却以及传热;(三)降低辐射、放射、传导等热损失;(四)回收利用余热;(五)合理转换能源;(六)降低能量输送损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