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第二章 能源使用管理/第一节 能源使用基础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理范围内的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经认证合格的测试单位进行测试。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