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节约条例/第二章 能源使用管理/第一节 能源使用基础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工作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