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工作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