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交通、人事、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