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动员和鼓励公民积极报名应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本单位的征兵任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