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的专门规定实施。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和接兵部队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