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交接和运送新兵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部队派人接兵的,新兵交接在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所在地进行。新兵交接前由新兵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所需费用。新兵交接后由接兵部队负责管理,所需费用由接兵部队负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